故意伤害案公安侦查阶段成功
取保候审辩护案例解析
一、案情详情
委托人刘某某遭遇了一场意外事件,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刑事拘留。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事发之时,受害人单方面对刘某某发起了持续的殴打行为。而刘某某在整个过程中,从未主动还手,也未实施任何攻击行为。他仅仅是为了阻止受害人继续对自己进行侵害,保护自身安全,才拽住了受害人的衣领。之后,受害人自行前往医院验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在前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调取全程监控、询问当事人及
证人等。在初步调查阶段,并未认定刘某某存在“打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随着伤情鉴定结果的出具,刘某某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核心辩护要点
(一)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界限分明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主动挑衅、攻击受害人的意图。他的核心想法就是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在事发的整个过程中,刘某某一直处于被动防御的状态。他“拽受害人衣领”的行为,是在遭受持续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必要且适度的防御措施。这个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该行为本身也没有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它与受害人主张的“轻伤二级”损伤之间不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
自首情节依法认定
案发之后,刘某某第一时间主动要求同事拨打报警电话,没有任何逃避、隐匿的行为。报警之后,他积极配合民警的现场调查以及后续的询问,如实陈述了案件的全貌,没有隐瞒、歪曲任何事实。后续当公安机关通知他配合调查时,刘某某已经提前向单位履行了请假手续,做好了配合调查的全部准备。虽然公安机关提前实施了抓捕,但这种情况并不能否定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核心要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伤情鉴定结论存疑
受害人是自行前往医院验伤的,相关诊疗记录、影像资料等鉴定检材是由其单方提供的,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检材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得到依法核实。并且受害人妻子明确表示受害人“以前胸口有伤”,受害人自身也存在多次揉搓胸口的行为,这表明其存在既往伤情。而现有的鉴定结论没有区分伤病关系,也没有明确成伤机制,缺乏科学性与客观性。辩护人依法协助当事人申请了成伤机制、人体损伤程度及伤病关系重新鉴定。在关键证据存在疑问、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
羁押措施不符合“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四)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条件
刘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在本地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他归案后一直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也没有逃跑、自杀等逃避侦查的风险。对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不会引发新的社会危险性。
三、辩护成果显著
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认为刘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且没有
逮捕的必要,依法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刘某某于当日被释放,案件得以继续侦查。
四、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一)精准辩护正当防卫情节
在本案中,辩护人准确地划分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清晰地论证了刘某某被动防御行为的合法性。这从根本上动摇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基础,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专业性质证伤情鉴定
辩护人敏锐地察觉到鉴定结论中存在的检材瑕疵、伤病关系未区分等关键问题,并及时申请重新鉴定。这一举措有效地降低了指控证据的证明力,使得案件的走向更加有利于当事人。
(三)成功实现取保避免错押
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人及时介入并提交了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从源头上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刑事强制措施对其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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