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双方有平等的权利,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2、坚持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协议离婚共同债务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上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协商原则、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原则来认定。1、“共同使用”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二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2、“推定”是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坚持如下三个原则:1、按约定分割的原则。具体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如果夫妻双方就如何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2、依法分割原则。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依规定分割;3、损害赔偿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2)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3)尊重当事人意愿。(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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