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婚,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离婚后子女已成年的有赡养义务。2、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义务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离婚而消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已离婚,对于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姻亲关系解除的,扶养关系并不自然解除。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子女应当尽相应的赡养义务。
父母离婚后子女有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如果继母曾经对继子女有较长时间抚养教育的,形成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那在继母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继子女要对继母进行赡养。 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 1、受扶养教育的主体应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能够。
1、离婚后子女已成年的有赡养义务。2、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义务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离婚而消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
1、如果子女成年,具有相应的赡养经济能力、精神条件的,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且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法定义务,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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