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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能否撤销

2021.10.17 婚姻家庭 1340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为了减少在财产分割中的矛盾,会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或归一方与子女共有,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方面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了换取另一方同意快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作出大幅度的妥协和让步。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故而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子女的房产赠与是不可撤销的。不过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后也会带来无穷尽的问题。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对子女权益保护的力度很大,规定了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父母无权转让该财产。所以,如果父母自己生意出现状况,或者其他问题而将该房屋转让变现了,是有可能导致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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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长江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何长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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