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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公房

2022.01.06 婚姻家庭 1204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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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2、婚前一方即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因此,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但该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由于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根据原有的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当归属于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6、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报告编号:NO.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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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彪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赵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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