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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探视权如何约定

2021.02.23 婚姻家庭 1312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为避免纷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采用明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证探望权行使的可操作性,避免产生误解。如: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二、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案例】
梁某(男)和黄某某(女)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婚生女小梁。2018年10月,双方由于感情不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小梁由女方黄某某抚养,男方梁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整,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实际支出费用为准,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供养孩子成人。同时约定“男方每周至少有两天的探望时间,并根据男方需要,可跟男方生活,包括重大节假日的出行居住,春节假期男方接孩子跟随男方回家直至假期结束,在男方父母到来时接孩子跟随男方父母生活一段时间等,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但从2019年3月起,梁某多次行使探望权均被黄某某无故拒绝,并以拉黑梁某电话、微信及搬家等方式让梁某无法与黄某某取得联络,梁某对此非常不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黄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且在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视为该协议书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中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事由,属合法有效,应按照此协议履行。案件事实清楚,探望权是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黄某某应在原告梁某进行探望时予以协助,不得阻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但就如何行使探望权,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却始终未达成一致。
【判决】
法院就探望方式作出了明确裁决:原告梁某可每周探望婚生女小梁一次,被告黄某某对此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方式:原告梁某于每周日9时至被告黄某某处将小梁带走探望,最迟不应晚于当日21时将小梁送回被告黄某某处;原告梁某可于单数年春节假日期间与小梁共同生活7日,在此期间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向被告黄某某告知小梁各项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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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

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罗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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