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避免纷争,夫妻双方在
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采用明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证探望权行使的可操作性,避免产生误解。如: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
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
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二、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案例】
梁某(男)和黄某某(女)于2015年9月
登记结婚,2017年
生育婚生女小梁。2018年10月,双方由于感情不合登记
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小梁由女方黄某某
抚养,男方梁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整,
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实际支出费用为准,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供养孩子成人。同时约定“男方每周至少有两天的探望时间,并根据男方需要,可跟男方生活,包括重大
节假日的出行居住,
春节假期男方接孩子跟随男方回家直至假期结束,在男方父母到来时接孩子跟随男方父母生活一段时间等,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但从2019年3月起,梁某多次行使探望权均被黄某某无故拒绝,并以拉黑梁某电话、微信及搬家等方式让梁某无法与黄某某取得联络,梁某对此非常不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黄某某诉至
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且在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视为该协议书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中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事由,属合法有效,应按照此协议履行。案件事实清楚,探望权是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黄某某应在原告梁某进行探望时予以协助,不得阻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但就如何行使探望权,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却始终未达成一致。
【判决】
法院就探望方式作出了明确裁决:原告梁某可每周探望婚生女小梁一次,被告黄某某对此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方式:原告梁某于每周日9时至被告黄某某处将小梁带走探望,最迟不应晚于当日21时将小梁送回被告黄某某处;原告梁某可于单数年春节假日期间与小梁共同生活7日,在此期间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向被告黄某某告知小梁各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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