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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财产保全的规定

2024.04.24 婚姻家庭 547人浏览举报
解析
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一、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
诉请保全申请条件:
1、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紧急情况”:一般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起诉,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随时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产,而该财产一旦转移,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或指申请人可能继续事实某种行为,这种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进一步扩大损失;
2、申请诉前保全的时限,除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可申请诉前保全外,根据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诉前保全必须向有关法院提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5、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6、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正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诉讼保全申请条件:
1、诉讼保全的适用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2、诉讼保全适用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即存在实施保全措施的客观需要。
3、诉讼保全的发生,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
4、诉讼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或可能造成的损失提供足额担保,也可以要求提供适当比例的担保。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6、对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裁定,决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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