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适用简易审理的情形如下: 一、事实清楚;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三、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离婚案件;; 四、离婚案件案虽然情复杂,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
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上是简易程序适用的积极条件,简易程序还存在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