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不能索要“青春损失费”。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当事人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诉求的。 2、离婚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即使提出这个要求,也得不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对方存在过错行为,那么要求对方赔偿法院是可以支持这个要求的。
如果因为男方有过程,就可以请求赔偿,没有,就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中能请求赔偿的事由有:(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不能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这个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国民法典也没有规定该赔偿项目,因此法律是不支持的。但如果对方存在过错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般不可以,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意义如下: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并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离婚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过错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过错方的获利情况;(五)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可以。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因为“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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