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首先要看双方有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先由双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按协商的方案处理。协商不成的话,由法院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3、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4、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
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婚后有增值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进行分配,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1、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权的,均分股权;2、夫妻一方不愿意持股,将股权作价补偿给不愿持股方。第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1、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2、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第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股权的约定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除非夫妻另有书面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占一半股权。
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这样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时股权分割方式: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2.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增资,其增资所对应的股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分割方式,一种是分割股权份额,另一种是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2、如果分割股权份额,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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