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离婚协议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很关心,但却不了解的知识,涉外离婚是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网友提问:涉外离婚协议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事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2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

起诉离婚时,管辖法院规定遵循一定原则。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按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特殊情况如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等有不同规定,特定情形如被告下落不明等也有特殊管辖规定。

离婚纠纷管辖法院确定规则:一般地域管辖依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特殊地域管辖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有不同规定;涉及军人、华侨等离婚诉讼也有各自管辖规定,如军人一方非文职等情况。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有相应法律规定,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如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起诉等,有不同的管辖规定,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也有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