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这是为了确定一方可以直接
抚养孩子,保障孩子的成长。当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抚养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
孙某(女)和张某(男)于200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第一眼互有意思,于是继续交往,经过二个月的接触,二人
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孙某稍有不满意,便耍脾气,甚至深更半夜离家出走。但张某认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双方便于2002年8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结婚证。
婚后,孙某懒惰的性格就逐渐显现,不会煮饭,也不想学习厨艺,经常以快餐或快食面充当主餐,也极少打扫家庭卫生;尤其是孙某只有初中文化,与大学毕业的张某缺乏交流。
而张某认为孙某素质太低,有时甚至连自己说的话也无法理解,觉得不是同一档次,没有共同语言,所谓“话不投机半句多”,所以也就不怎么与其沟通,感情日渐疏淡。
2003年8月,儿子出世。儿子出世后,张某的父母从乡下来到张某的家中,帮助携带小孩。由于张某父母的亲戚较多,经常来往。孙某对此颇为不满,认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一有三口,不能有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多次扬言要张某的父母外出居住,到后来更是破口大骂。张某的父母不堪忍受,于2010年8月外出居住;张某非常气愤,带着儿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孙某单独一个人在家居住。此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13年12月,由于
分居日久,张某请律师代理向法院
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
【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与孙某性格不合,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婚生儿子一直和张某生活在一起,而张某的父母也一直帮忙携带,尤其是经征询儿子的意见,儿子只愿意与父亲生活,而不愿意与母亲生活,故儿子归男方抚养。孙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夫妻仍有感情,不应判决离婚,且一审法院在子女的抚养上没有考虑女方的权益,不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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