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一般不会构成犯罪。除非是明知道对方结婚了,还与对方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明知道对方结婚了,还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会构成重婚罪。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另一方有权追回。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不管是谁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没有经过对方的允许,将财物赠与第三者,就是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这种赠与就是无权处分,是无效的。
如果第三者明知你的妻子或丈夫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构成重婚罪的,是可以起诉第三者的。如果第三者只是当你配偶的情人的,一般是不能起诉第三者的。但是可以起诉你的配偶,与其离婚。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法律对第三者插足离婚赔偿标准,没有做出具体的数额规定,仅做了原则性的应该考虑的范围规定,由审理案件的法官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做出居中裁判的一个量化标准。
1、因第三者插足离婚的,若满足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1、因第三者插足离婚的,若满足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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