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在哪里住,就去哪里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
离婚纠纷案件一般涉及三种诉讼请求:第一,判决双方离婚;第二,判决子女归谁抚养,另一方承担多少抚养费,如何行使探望权;第三,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涉及到双方是否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的纠纷,不能协议管辖。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离婚纠纷的管辖地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法定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协议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适用约定管辖,但是对财产纠纷可以约定管辖。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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