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行使孩子的探望权的规定是: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3.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一般没有限制,除非是探视权人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离婚后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1、离婚探望子女是一种权利,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2、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1、一般没有限制,除非是探视权人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离婚后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离婚后行使孩子的探望权的规定是: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3、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法律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时间和地点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只能到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时行使探望权的办法如下:1、如果夫妻双方可以就探望权权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关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执行。2、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探望权权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关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