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

离婚后探望子女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协议约定,明确探望具体安排;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会综合多因素考量。探望要遵循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出现不利情形可中止探望权,双方应相互配合。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父或母探望子女,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果出现某些人或者组织拒绝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话,那么法院就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了,不过呢,他们可不能直接对孩子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离婚协议可写随时探望子女,夫妻能就探望权行使方式等协商。虽法律不禁止,但实际操作要综合考量,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也要顾及直接抚养方及子女。若“随时探望”有不利影响,可协商或通过法律调整,一切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