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离婚后没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当积极行使探望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必要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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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报告编号:NO.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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