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
房屋产权证,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
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
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共同还
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
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
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
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
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报告编号:NO.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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