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你得区分一下情况,一、你是否有共同签署或者后期追认这些债务 二、债务是否是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必要性支出,本律师团队常年专注婚姻家事案件,提供专业免费咨询,由于婚姻案件涉及隐私性信息较多,建议你电话联系。
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谁来还房贷,但房产约定归属后因为有贷款并不能直接过户更名。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离婚后,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您好!一般情况下,房屋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共同财产是由离婚双方协商处理的,房贷是属于双方的共同的债务,也是应该由双方先自行协商好是其中的一方偿还还是离婚后也是继续双方一起还,并且要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如果双方不能自己解决的,由法院判决后,决定了房屋的归属权后,由那个获得房屋归属的继续还贷,并且要给另一方的在房屋中,给出的首付或是婚后还贷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但是这个过程需要有房贷的离婚双方的债权银行的同意,因为如果法院将房产判决了给了不是登记产权的一方,那么在银行的角度就改变了债务人,可能会出现不给办理转让手续的情况,这样法院的判决就不能执行了。
因此,在离婚手续中,需要去贷款的银行申请同意变更债务人,在法院判决后,银行不会影响双方的信贷信用。并且法院会处于银行的利益将房屋判决给偿还能力比较好的一方。银行也可以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向离婚双方的任意一方追究其责任。
房贷还没还完的还可以由离婚双方在申请离婚前,提前还请所欠的房贷,撤销房屋所有权的他项权,这样可以就请求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时候将处理房屋的所属权一并处理了。
还有就是如果房产是抵押给了银行的,只能按照与银行的合同约定还清了贷款后,解除了房产的抵押,离婚的两方才能申请离婚。
对于法院,处理房产的方式有,通过向双方协商,有一方主动放弃房产的,法院会请专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进行对房产评估,获得了房产权的一方,要给对方相应的赔偿。
房产分割,如果有人想要房子,需要补偿另一方钱款,房贷肯定是排除在外的,谁要房子谁承受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