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二审上诉压力重重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张某不服全部核心判项,向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其四项上诉请求直指一审关键内容,包括变更两名婚生女
抚养权、重新分割按揭车辆、撤销1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要求全部
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谢某担心二审改判,随即委托丁建军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参与本案。
二、受托介入:梳理争议锁定思路
丁建军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完整一审卷宗、一审判决书、张某书面上诉状,全面梳理双方全部事实与争议点。快速厘清本案三大核心二审对抗焦点,即
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按揭车辆分割、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应当撤销。同时,鉴于未参与一审阶段,丁律师明确应诉策略必须立足于已有卷宗证据,不贸然提出全新事实主张。
通读上诉状后,丁律师归纳出张某的上诉逻辑:一是称两名女儿自幼由其独自照料,父亲长期外出务工,应归她
抚养或双方各抚养一人;二是认为案涉轿车属婚内共同财产,一审全判归谢某不公,应平分;三是主张自身已道歉,第三者赔付谢某6000元,1万元精神赔偿金额过高、依据不足。
结合卷宗证据,丁律师提前预判对方上诉存在三处致命法律缺陷,搭建起整体应诉框架:在抚养权层面,两名子女均已满8周岁,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自愿跟随谢某生活,
分居后长期由谢某照料,对方无证据证明跟随父亲不利于孩子成长;车辆分割层面,女方存在婚内重大过错,分居后全部车贷由谢某独自偿还,子女由谢某抚养,车辆归其所有更符合实际使用需求;精神赔偿层面,第三者赔偿与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扣,女方
婚内出轨属于法定重大过错。此外,案涉农村
自建房涉及案外人、6万元共同债务一审未处理,并非二审审理范围,无需过多抗辩。
三、核心观点:分层抗辩有理有据
(一)抚养权抗辩
张某上诉称两名女儿长期由其独自抚养陪伴,父亲常年务工未尽照料义务,要求改判子女由其抚养,或一人抚养一名互不支付
抚养费。丁律师向承办法官明确,《
民法典》规定已满八周岁子女抚养权裁判须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卷宗庭审记录显示两名女儿均主动表示愿意跟随谢某生活,且无胁迫、诱导情形。2026年1月双方分居后,子女实际由谢某持续照顾,现有稳定生活环境不宜变更,拆分姐妹会破坏情感,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张某婚内存在重大过错,抚养环境有隐患,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支撑。
(二)车辆分割抗辩
询问环节法官核实车辆细节,案涉轿车2025年11月购买,首付5000元,分期36期,每月还款2190.01元,购车两月后分居,此后全部车贷由谢某工资独自偿还,张某当庭认可。丁律师结合《民法典》
夫妻财产分割规则答辩,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循照顾子女、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一方面,子女判由谢某直接抚养,车辆用于接送孩子,归谢某所有有现实必要性;另一方面,张某是过错方,分居后未承担还贷支出,一审判决兼顾过错责任与实际使用需求,不存在显失公平。
(三)精神损害赔偿抗辩
张某以已认错道歉,第三者赔付6000元为由,要求撤销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丁律师重点区分两类独立法律责任,向法官释明,第三者赔付的6000元是
侵权赔偿,1万元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基于张某婚内出轨的配偶专属过错赔偿,二者不能相互抵扣。女方婚内不正当关系给谢某造成持续精神伤害,一审判定1万元赔偿金额符合本地同类离婚案件裁判标准。
四、办案推进:书面审理胜诉维持
中院于2026年6月立案受理本案,确定书面审理模式,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承办法官完成阅卷后,组织线上询问核实车辆相关细节,丁律师全程陪同谢某参与询问,并针对三大上诉焦点逐项提交专业抗辩意见。全部询问程序结束后,丁律师向法院提交完整书面二审答辩状,附对应法条、卷宗证据索引,固定全部抗辩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律师的意见,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五、案件价值:保障权益彰显公平
这起离婚纠纷二审案件的胜诉,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其稳定的生活状态,也体现了法律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公平正义。在类似案件中,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合理,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六、主体简介
丁建军律师毕业于轻化工大学本科,执业于
四川亦知舟
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婚姻、合同、人损纠纷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超300件。同时,他还是成都青志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丽华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蜀名飘香茶叶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可联系其解决攀枝花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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