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男女协议离婚,即可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不能协议离婚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会进入审判阶段。
协议离婚程序是: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双方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3、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准备离婚协议。(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程序更改为:(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法律规定的诉讼离婚程序是这样的:1、夫妻一方起诉,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和起诉状;2、法院在收到起诉后的七日内立案;3、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4、调解无效的,法院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2.向当事人讲明相关法律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起诉阶段;第二阶段:答辩阶段;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1、双方自愿离婚的,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后,准予离婚的,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法院受理后进行调解,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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