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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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彪律师
河北冀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石家庄
擅长: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助力“泰国”当事人10日诉讼离婚,最终脱离“爱情坟墓”--尽心尽力获好评。”等1个婚姻家庭案例。
律师简介
赵彪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主办了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仲裁案件。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在非诉领域,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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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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