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可以约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即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依行政区域确定的仲裁管辖。第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即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定范围确定的仲裁管辖。第三,移送管辖。四,指定管辖。
不属于。以下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内:(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务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一般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例如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务关系不可以仲裁。因为劳动仲裁是根据有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仲裁的。劳务合同是由2023年最新出台的一部法律所调整的,应当按照民法程序处理,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规定: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