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中,劳动权利义务是劳动争议的标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就是明确和实现劳动争议当事人所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上也包括程序上的,当然在劳动争议的界定上只限于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3、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含津贴和补贴)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下:(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以下这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