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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生产原因有哪些

2018.11.14 债权债务 1209人浏览举报
解析
产生原因:
1、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2、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3)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4)合伙型联营
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因连带债务对债务人关系甚大,所以,债务人中只要有不负连带债务的,则全部债务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九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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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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