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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有效吗

2022.12.09 劳动纠纷 2264人浏览举报
解析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条规定使用的是应当二字,立法上属于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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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袁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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