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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不一定要赔偿员工。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和变更。只有在双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公司与职工协商变更时,职工要求公司给予适当的赔偿或者补偿,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是没问题的,如果协商不成而公司直接变更合同内容,职工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因公司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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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降薪。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是需要得到员工同意的,如果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资执行。如果员工在一个月内未做出明确的答复,那么视为已经同意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单方变更员工劳动合同:1、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2、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不能降低该女职工基本工资。
对于单位的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