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耕地能设立抵押。《民法典》对禁止抵押财产范围进行了修改,即禁止抵押的财产删除了“耕地”,也就是说,耕地也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耕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等。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1、耕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财产。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浮动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两个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对现有动产享有处分权。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合同债权不可以设立抵押权。可以设立抵押权的以下这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但没有包括合同债权:(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因此耕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耕地使用权人或者承包人,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流转耕地经营权,出租时要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