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雇主认定终明晰
(一)案件背景:责任推诿维权艰难
郑某某听闻雍某某以“广而告之”方式召集村民收割白菜,便与其他村民一同前往收菜。然而,杨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不慎将郑某某撞伤。杨某某在雍某某处借支2万元支付郑某某部分住院费后,认为无需再担责;雍某某支付总计3万余元前期治疗费后(含杨某某借支的2万),称已尽责,还表示砍菜业务已转包给杨某乙,让郑某某找杨某乙主张权利。郑某某自行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与各方协商无果后,郑某某提起诉讼,原一审因无法确定雇主驳回其请求,郑某某上诉,二审发回重审。
(二)受托介入:梳理核心争议
陈小鹿律师接受郑某某委托后,仔细阅卷,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能否准确认定郑某某的雇主,这关系到郑某某能否获得合理赔偿。陈律师通过分析各方陈述、收集相关证据,逐步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核心辩护观点
1.
侵权人排除:杨某甲是直接侵权人,但在郑某某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时,已将其排除。
2.交易习惯认定:雍某某长期经营涉案菜地,以“喊话”“喊人”方式用工,郑某某按当地交易习惯前往收菜,各方对郑某某收菜及受伤事实均认可。
3.转包关系判断:雍某某称转包给杨某乙却无书面协议,且杨某乙未从中获利,应认定为单纯转付行为,往年也存在此类转付情况。
4.计酬方式佐证:“计工单”由雍某某手书,可见郑某某等报酬按量结算,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计酬方式。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庭审中,陈小鹿律师依据梳理的事实和精心准备的证据,清晰阐述辩护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认定郑某某为雍某某提供劳务,与雍某某形成劳务关系,雍某某系雇主。最终判决雍某某应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扣除已垫付费用后,还需支付41573.26元。
二、
建设工程领域:
劳动关系确认
仲裁获胜
(一)案件背景:劳动关系认定存争议
申请人王某某在从事外立面装饰装修作业时受伤,向
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与
四川某建筑工程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进行
工伤认定。该工程经层层分包,涉及多家公司,劳动关系认定复杂。
(二)受托介入:全面审查证据
陈小鹿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后,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时收集整理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证据。他从案件整体出发,分析各方关系,确定了核心争议点。
(三)核心辩护观点
1.举证缺失: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却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证据,从其仲裁请求及阐述中,无法看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2.所告非人:被申请人将合法承建项目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且已支付工程款并结算工程量。申请人由装修公司人员带领进入工地,受伤后由该公司派员送医并支付费用,与被申请人无关。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不战而屈人之兵
江油市仲裁委查阅陈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后,接受了其答辩意见,并建议申请人撤诉。申请人权衡利弊后,决定撤诉,案件顺利结案。
三、案件价值升华
这两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更在劳动
工伤与民事侵权纠纷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准确认定雇主责任,有助于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合理判断劳动关系,为企业合法用工提供了参考,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陈小鹿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
四、主办律师简介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
绵阳)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部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他长期聚焦劳动工伤纠纷法律服务,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代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被载入省级会议纪要,成为全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此外,他还积极投身公益普法与实务交流工作,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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