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连带保证,期限满了,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想取消贷款,那么要看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担保人是连带担保,那么只能要求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消担保。
1、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不还款的,要依据担保的类型确定怎样执行,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途径执行担保的财产。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按实际情况,对于夫妻为人担保,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2、但妻子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担债务。
1、借款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由担保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2、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公司应该替个人偿还贷款,但是公司对个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
担保人是没有责任的。虽然担保人犯法,但被担保人不参与的,被担保人不需要对担保人的违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1、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2、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