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等。
赠与是种合同关系,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但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后才生效,所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
一般不可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出于追求另一方、表达爱意等因素,或者在生日、纪念日时赠与另一方的小额财物,属于正常的恋爱馈赠,一般不应予以返还。
对于赠与行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赠与的,其赠与之后,赠与的物品就属于受赠人所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赠与合同撤销后需要返还财产。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情况的。法律规定了对彩礼的返还的明确法定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恋爱期间借对方的钱要还,分手之后可以要回来,当事人之间只要存在借款关系的,借款人就需要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的,出借人可以提起诉讼。
恋爱期间彩礼返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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