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
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有罪,但实际情况可能没那么严重。就像下面这两个案例,涉及到电子数据审查、证据规则和量刑情节认定等法律问题,看看律师是如何运用
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
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件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就是电子数据的审查。简单来说,电子数据就是像电脑、手机里存储的那些信息。在这类案件里,电子数据可能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点击量等。但这些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程序以及统计方法必须合法、准确才行。如果程序不合法或者统计方法有问题,那这个证据就可能不能用。
2024年,傅某在运营网站当版块博主,发布带淫秽内容的小说、图片吸引流量,传播量点击量都挺大。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还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阶段量刑四年。王晓凡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了卷宗,和傅某沟通后,确定努力方向是争取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
缓刑。因为违法所得不多,所以切入点就放在淫秽物品的数量或点击量上。当时侦查机关无法获取点击量,只能从扣押的电脑手机里提取传播数量。王律师就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程序、统计方法提出了质疑。她仔细研究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的,统计方法是不是科学合理。通过这种专业的审查,指出了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
贪污、
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涉及到证据规则和量刑情节认定的法律知识。证据规则就是规定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什么样的证据不能用。量刑情节认定就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一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蔡某是国家单位公职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他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巨款还赌资。王晓凡律师在
法院审理阶段介入此案。她认真审阅证据,发现了一些关键问题。在挪用公款罪里,有一笔认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被查封的某人民商场的50万元,却没有被查封的证据。如果被查封,蔡某应该动不了这笔钱;如果没被查封,就不属于公款。而且,蔡某在事发前已经把这50万元退还商场负责人。另外,蔡某在办案人员没发现之前,就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这符合
自首的条件。王律师利用证据规则,指出那笔50万元的款项证据存在问题,应该排除。同时,认定了蔡某的自首情节,为他争取从轻处罚。
在傅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件中,王律师提出对电子数据的异议后,法院重新审查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可了王律师的观点,在法院阶段将量刑从四年变为三年。傅某退还违法所得,缴纳
罚金,最终适用了缓刑。
在蔡某贪污、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王律师通过指出证据漏洞和认定自首情节,使法院重新考虑了量刑。最终在原有的刑期上减少了两年。
王晓凡律师就职于浙江京衡(南京)
律师事务所,是刑事诉讼辩护团队副主任。她专注研究刑事案件,对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判例规则都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战经验。同时,她也擅长婚姻家事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她秉持着“每一自由都值得捍卫,每一次辩护都关乎命运”的职业信念,以严谨细致、务实认真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需求,不妨考虑让这样专业且负责的律师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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