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津贴就是指为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作业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等。
绩效工资中不存在岗位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分两部分,一是基础性绩效工资,二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
按津贴性质可分为三类:1、岗位性津贴;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2、地区性津贴;3、保证生活性津贴。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每月,二类区平均86元每月,三类区平均172元每月,四类区平均300元每月。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是不能同时享受的,生育津贴就是工资性的补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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