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但要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才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
法院判决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案例】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葛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俞某借款,姜某予以保证担保。借款至期后,因葛某、姜某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俞某遂于2017年10月19日将葛某、姜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姜某知悉后,因其与妻子范某系
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俞某起诉还款的当日与妻子范某补领了
结婚证,并于次日至
海门市民政局
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某所有。俞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再次将姜某与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将财产归范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姜某、范某自愿协议离婚并处理相应财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姜某在明知其作为葛某借款债务的保
证人,在葛某查无下落而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其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下,与其妻子范某补办
结婚登记后当即协议离婚,称无其他债务并将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范某所有。
姜某与范某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姜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对俞某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海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海门法院对俞某与葛某、姜某的借贷纠纷也作出了判决,判决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两份判决均已生效,姜某即将面对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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