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代位继承包括以下情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 等方面的要求。等等。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危急情况。《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此外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核对,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确认无误。4、注明年、月、日。
(一)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二)遗嘱人必须签名,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即亲笔书写其姓名。(三)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必须注明其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即必须注明年、月、日。
(一)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二)遗嘱人必须签名,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即亲笔书写其姓名。(三)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必须注明其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即必须注明年、月、日。
(一)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二)遗嘱人必须签名,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即亲笔书写其姓名。在自书遗嘱中,尽管遗嘱的内容 可能确实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是如果没有签名,无法判断遗嘱人只是书写了草稿还是作出了最终的决定,因此没有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三)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必须注明其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即必须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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