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述遗嘱即口头遗嘱,有效需满足危急情况前提(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才有效。

口述遗嘱即口头遗嘱,法定条件下有效。遗嘱人危急时可立,需两以上见证人在场。要判断其是否有效,需看危急情况、见证资格人数及危急消除后遗嘱人能力。若有争议可诉讼,由法院判定。

遗嘱口述在危急情况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时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则失效。司法实践中认定谨慎,主张有效需证明危急及见证情况等。非紧急状况建议采用更规范遗嘱形式。

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需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满足这些条件才具法律效力。

口述遗嘱即口头遗嘱,公证有特殊性。设立有严格条件,危急情况下无法用其他方式立遗嘱时才可订立,危急解除能另立则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需危急解除后书面固定内容,遗嘱人申请,公证机构审查,符合条件才出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