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诉的国家行为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不可诉行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新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一并审查。
行政行为如下: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下面的分分类,它没有具体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包括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3、行政给付:4、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程序性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不可诉的。但如果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且这种影响不受制于最终处理决定,或者该程序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的,则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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