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
在网上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等。
根据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1、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2、客观方面: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备盈利目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分为三个标准,分别是数额较大标准、数额巨大标准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3千元至1万元以上;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一般是:500-2000元是数额较大;5千—2万元是数额巨大;3万--10万是数额特别巨大。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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