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1、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备盈利目的。
本罪“赌场”的范围包括:开设的赌场可以是临时性的赌场,也可以是长期性的赌场。开设的赌场可以是实体赌场,也可以设网络赌场。
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接收投注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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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朕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天津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亮点:
受到过“在看守所37天不放人是什么结果”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杨朕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以及公司法律顾问方面有着较高的专业化水准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始终秉承法律服务责任心第一,专业化第二,诚信第三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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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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