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频发,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类犯罪往往打击力度大、量刑严厉。而最近的一起跨境电诈案件,却因专业辩护而有了不一样的走向。
本案涉及多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事人受他人邀约,先后到老挝、菲律宾的境外诈骗窝点务工,参与博彩平台相关犯罪活动,主要在窝点内做客服等辅助工作。之后当事人回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被
刑事拘留、
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属从严打击范畴,量刑基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给出明确的量刑区间建议。当事人家属担心其被重判,紧急委托了
贵州于道
律师事务所的徐仕敖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棘手的焦点问题。首先是量刑升格压力大,法律明确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要从严打击,量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极有可能面临较长刑期。其次,作为多人跨境犯罪案件,团伙犯罪认定复杂。在区分主从犯关系以及确定各成员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时困难重重,若不能准确区分,当事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刑罚也会更重。再者,当事人归案后可能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让辩护难上加难。最后,当地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普遍从严,缺乏能让当事人大幅从轻处罚的先例,这也给为当事人争取轻判带来了较大的外部压力。
面对这些难题,徐仕敖律师展开了深入研究分析,寻找关键辩点。在从犯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徐律师通过审查全案卷宗,发现当事人是受他人招揽前往境外,在诈骗窝点仅从事客服等辅助工作,既不参与诈骗方案制定,也不掌握核心诈骗技术和资金流向,在整个诈骗犯罪团伙中处于次要地位。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徐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并查阅相关到案记录后得知,当事人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主动投案体现了认罪悔罪态度,如实供述也有助于案件顺利侦破,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主观恶性及初犯偶犯方面,《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当事人涉案获利较少,过往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其参与犯罪主要是受他人邀约,主观上并非积极主动追求犯罪结果,主观恶性有限。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处罚。
有了这些辩点,徐仕敖律师整理了详细的材料,包括从犯认定依据、自首情节证据、当事人主观恶性及初犯偶犯的相关说明等,还收集了类似案件的判例。他多次与检察官、法官面对面沟通,提交全面、深入的辩护意见。庭审时,徐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辩点,系统发表罪轻辩护意见,结合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归案表现、认罪态度等向法庭充分说理。最终,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徐仕敖律师的从轻辩护意见,综合认定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全部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
罚金。在跨境电诈从严打击、法定刑期三年起步的背景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轻判,有效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个人前途、家庭生活的冲击。
这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成功辩护意义重大。从司法层面看,它展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在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也保障了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适用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从社会层面看,此类案件频发反映出部分人尤其是年轻人易受境外高薪招工广告诱惑而卷入犯罪。通过本案宣传,能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醒大家别轻信境外高薪招工信息,避免陷入境外犯罪窝点。同时,这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参考,凸显了专业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即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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