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肯定不会给你公正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了这三种之外,在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非民事性后果,这样的情况会将追缴回来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您好,要看具体合同怎么约定,一般认为无资格购房属于买方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你好:
可以结合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增值及交易细节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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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认可,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