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2022.11.24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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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以下这些不同:
(1)提出主体不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具有撤销权的人提出,而无效合同任一一方均可提出;
(2)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不同,对于合同是否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而可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进行审查;
(3)损失利益属性不同,可撤销合同损害的是特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
(4)行使期限不同,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有其行使期限,超过期限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而合同无效则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存在行使期限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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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树宏律师
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赣州执业8年
擅长: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养殖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养殖场争取到一百余万款项”等2个合同纠纷案例。
律师简介
梁树宏律师,现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职称,人力资源师。始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准则,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过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服务领域为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纷纷、家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熟悉企业内部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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