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纠纷 > 可撤销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2022.11.24 合同纠纷 234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以下这些不同: (1)提出主体不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具有撤销权的人提出,而无效合同任一一方均可提出; (2)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不同,对于合同是否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而可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进行审查; (3)损失利益属性不同,可撤销合同损害的是特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 (4)行使期限不同,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有其行使期限,超过期限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而合同无效则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存在行使期限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梁树宏

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

梁树宏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 97

    精选解答
  • 181823

    阅读量
咨询律师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