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者之间的关键性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的约束力存在显著差异:效力待定合同在未经有权限方批准确认之前,其法律地位止于待决阶段;可撤销合同在宣告无效之前在法律上依然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法合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诸多区别:效力状态上,前者行使撤销权前有效,后者追认前不确定;产生特殊效力原因不同;权利行使主体,前者是受损害方,后者是法定代理人等;行使权利期限,前者有除斥期间,后者较灵活。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多方面区别,包括合同效力状态(待定需追认,撤销前有效)、产生原因(主体资格欠缺与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权利主体(有权人与受损方)、行使权利期限(追认无明确期,撤销有除斥期)。

合同的效力待定与可撤销合同有多方面区别,形成原因上,前者因主体资格欠缺,后者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效力状态不同,追认与否影响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撤销影响可撤销合同效力;主张权利主体及行使期限也不同。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多处区别。效力上,前者撤销前有效,后者追认前不确定;形成原因上,前者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后者因主体资格瑕疵;权利行使主体、期限和法律后果也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