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某包装有限
公司与
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曾长期有包装材料供应合作。自2020年12月起,某某科技公司拖欠货款,虽出具《还款
保证书》承诺分期偿还,却未履约。某某包装公司起诉后获
法院判决支持,要求某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53524.25元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某某科技公司拒不付款。某某包装公司申请
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陈某某作为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因对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掌握不足,怀疑投资权益受损,向企业提出查阅财务资料请求却未获有效回应。
吴曼怡律师接手某某科技公司的案子后,迅速展开调查。她发现某某科技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历经多次
股东变更,现任股东曹某某认缴100万元、长际公司认缴9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12月1日,且无实缴出资记录。吴曼怡律师精准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决定代理原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将现任股东及历史股东一并诉至法院。针对陈某某的案子,吴曼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代理陈某某向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
合伙企业提供相关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供查阅复制。
在推进某某科技公司的案件时,面临诸多难题。某某科技公司历经多次
股权转让,历史股东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辩称债务发生在其股权转让之后,与其无关。如何在认缴制下突破股东期限利益保护,同时精准界定现任股东与历史股东的责任边界成为核心挑战。吴曼怡律师系统论证某某科技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同时通过《还款保证书》、送货单等关键证据,锁定案涉债务均发生于2018年12月历史股东退出之后,成功切割历史股东责任,将追责范围精准聚焦于现任股东。陈某某案中,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常遭遇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抵触,包括拒绝提供资料、拖延查阅时间或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等,且被告为
有限合伙企业,其治理结构与
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差异,如何确保投资人知情权得以实质实现成为挑战。吴曼怡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谈判策略与诉讼技巧,在诉讼启动后、
开庭审理前,与被告方进行有效沟通。
最终,在某某科技公司的案件中,法院采纳了吴曼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某科技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现任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判决曹某某在100万元范围内、长际公司在900万元范围内对清科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对历史股东的诉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陈某某案中,通过吴曼怡律师的努力,陈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吴曼怡律师在这两个案件中,一个精准切割现任股东与历史股东的责任边界,将“执行不能”困局转化为可解决的局面;另一个以“以诉促谈”策略,通过诉讼程序迫使企业正视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为委托人争取到信息知悉的实质结果。
吴曼怡律师是广东诺必通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10年专业执业经验,兼任
厦门市非诉政策法规课题研究院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她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有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工作经历,积累了扎实的企业运营与合规管理实操经验。她深耕企业法律顾问、酒店投资收购、劳动人事、婚姻家事、
刑事辩护等领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赢得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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