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合同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等条款。
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建筑工程招标公告注意事项:1、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4、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6、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7、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签署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的注意事项有: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建筑工程招标公告注意事项:1、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4、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6、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7、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应该注意以下事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工程概况:指工程的地点、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性质、定额工期总天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合同价款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是: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进行结算;2、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施工方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主张由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3、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方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是: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进行结算;2、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施工方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主张由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3、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方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