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规定如下: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严格按照法律定义来说,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建筑法一共有八章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这八章内容紧紧围绕的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规定,所以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建筑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承包发包人有以下权利: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义务。接受检查的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可以进行检查,承包人有义务随时接受对其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另外,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
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项;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