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无罪辩护需满足一些条件才有机会实现辩护目标:犯罪行为通常由主观、主体、客观、客体构成。需要通过分析上面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进行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均有机会无罪辩护成立:1、主体:没有达到犯罪主体年龄、或有精神障碍等;2、主观:主观上没有参与的愿意。例如仅是旁观者,劝架者等。3、还有客体和客观不符合。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酌定不起诉。5、存在非犯罪正当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6、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如果存在上述一种或几种情形则有机会作无罪辩护成功。二、聚众斗殴罪怎么判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未遂并非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起的互相斗殴、结伙械斗,如果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聚众斗殴未遂的可能就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会对首要分子进行治安处罚,拘留罚款等,聚众斗殴罪的一般情节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依据;主要理由;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诉:XXXX。结合XXXX,给被告人XX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首先,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秩序性质和特征的管理秩序,不仅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如果只是一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没有,且针对特定的人,即使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主要侵犯的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非社会管理秩序,只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如果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虽然也是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但对方并无斗殴故意,应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而非聚众斗殴行为。其次, 从主、客观方面来看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聚众并互相殴打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要求具有聚众行为且双方互相厮打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本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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