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1、诚实守信。2、听取消费者的建议。3、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4、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5、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据。6、保证质量。7、履行“三包”服务政策。8、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9、给消费者绝对的尊重。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有以下方式:一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进行反映,也可以反映给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再由消费者组织与经营者进行沟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不可以翻消费者的东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全方位的。消费者既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以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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