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将一件元青花古董卖给乙,乙交付定金。后来因丙出价更高,甲便将这件元青花古董卖给了丙,并在收钱后交给了丙。乙可以解除合同吗?
2023.11.15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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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可以。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这就是法律规定的预期违约解除制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损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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