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纠纷:王岩珂律师团队成功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是一个重要问题。近日,王岩珂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婚内赠与纠纷案,为无过错配偶方维护了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情详情
本案中的委托方F某与Y某是同学关系,于2011年
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Y某却做出了严重伤害婚姻关系的行为。Y某长期与某会所公关人员L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还育有一非婚生子。在F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Y某频繁向L某某进行大额转账。这些转账金额累计达202万余元,其中多笔款项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如520、5200等,明显超出了正常人际交往的范畴。Y某不仅为L某某出资在
三亚购房、支付房贷、承担房租及生活开支,还多次为其购买奢侈品、支付医疗费用等。双方常在
节假日共同庆祝,以夫妻名义公开出席社交场合,这种关系持续了多年。
二、法律分析与代理要点
1.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Y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L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规定。Y某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
婚外情人,严重损害了F某的合法权益,这种赠与行为违背社会公德,依法应属无效。
2.财产处分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属于无权处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须经双方协商一致。Y某所转账及代付款项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其单方赠与行为不构成有效处分。因此,L某某据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3.辨析“
抚养费”与“借款”抗辩的不成立
L某某辩称部分款项系用于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或属借款性质。但王岩珂律师团队指出,抚养费纠纷应另案处理,不属于本案赠与关系的审理范围,不能直接抵扣。所谓“借款”缺乏借贷合意及合理交易习惯支持,借条形成时间存疑,且无利息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际上是用赠与来掩饰。
4.法律依据明确,受赠人应负返还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Y某的赠与行为既然无效,L某某作为受赠人,应全额返还所得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弥补F某的财产损失。
三、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王岩珂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是确认Y某向L某某赠与款项共计2028110.39元的行为无效;二是判令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返还上述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028110.3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无过错配偶方F某的财产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婚内不忠及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也为类似情形下的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婚姻关系公平正义方面的坚定立场。通过这起案例,提醒人们在婚姻中要遵守忠诚义务,尊重配偶的财产权益,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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